①反映党、团员一般经历的登记表或简历表放第一类,而在整党或重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党员登记表,则放第六类。 | |
②干部履历鉴定书(表)或履历表、简历表有鉴定的,以履历为主的放第一类,以鉴定为主的放第三类。 | |
③可以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登记表(如应征入伍登记表、兵役登记表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等材料),归第9-2 类。 | |
④党委委员(候补委员)、人大常委会委员、政协委员简历有盖公章的放第一类,未盖公章的不归档。 | |
⑤没有实际内容的表格(如待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),不归档。 如确有保存价值的,可放第十类。 |
在 第一类 履历材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