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类 履历材料
干部履历表(书)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(简历表)等材料。 包括以反映干部本人自然情况、经历、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材料; 干部、职工、教师、医务人员、军人等各类人员登记表:个人简历、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委员(候补委员)简历、人大常委会委员、政协委员简历材料。



反映党、团员一般经历的登记表或简历表放第一类,而在整党或重新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党员登记表,则放第六类。

②干部履历鉴定书(表)或履历表、简历表有鉴定的,以履历为主的放第一类,以鉴定为主的放第三类。


③可以确认干部参加工作时间的登记表(如应征入伍登记表、兵役登记表、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等材料),归第9-2 类。


④党委委员(候补委员)、人大常委会委员、政协委员简历有盖公章的放第一类,未盖公章的不归档。


⑤没有实际内容的表格(如待业人员登记表等材料),不归档。 如确有保存价值的,可放第十类。